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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核心信息来源未经证实,请勿对号入座,如有雷同,实属巧合!
焊工证这事儿可咋办?
听说一个故事听说了很久,据说是某企业被安监局的人员开了一个责令整改通知书,要求企业中只为焊接机器人送取焊件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,一直以为是一个虚假信息,而且由于信息有限,不敢随便发言。
直到前2天,在某微信群看到有同行发出来这样一张图片
考虑图片效果不太清楚(也许是PS的?!),现将相关文字翻录如下。
标题:“自动机器人焊接”的作业人员,需要持焊工证上岗吗?
问:我公司有自动焊接机器人多台,从事自动化焊接,焊接程序由厂家人员高度完成(程序高度员有焊接接),员工只需要将零件旋转在特定的夹具上,然后走出焊接区域,员工启动按钮,程序自动启动,零件自动夹紧,焊接舱门自动关闭,人员在舱门,不接触弧光和电焊烟尘(有自动吸尘,人员有佩戴N95防尘口罩)。自动焊接机器人按照程序设定启动焊接,焊接完成后,舱门自动打开,人员将零件取出即可。过程中人员不需要任何补焊,焊接过程全部由机器人和程序自动完成,人员不直接操作焊枪焊接,焊接件也并非承压件。根据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》,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,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。目前我司人员并非“直接”从事特种作业,即没有手持焊枪直接从事焊接作业,焊接时人员与设备是完全隔离的。请问我司从事机器人上下料作业的人员,是定义为特种作业岗位,还是一般作业岗位,需要报考焊工证吗?谢谢!
回复:根据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》,特种作业人员,是指直接从来特种作业的人员。自动焊接机器人只是完成自动化焊接任务,那么焊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谁来负责,因此,操作自动化焊接机器人的工作人员,我们认为也应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。
(一)部分同行反响
同行1:针对机器人焊接,个人觉得操作人员无证应该是“法无禁止“,本身操作人员没有从事焊接主体的工作,主体工作是操作机器人,操作机器人要不要持证不能用文字的《规定》来约束。
同行2:安监局的答复欠妥,对于国家设立特种作业的本意未能领会。特种作业,是指容易发生事故,对操作者本人、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、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。
(二)来个小调查
(三)C君观点
怀疑:真?假?
逻辑判定:假如是真。首先这家单位可能已经被处罚过了,所以企业找处罚安监局的上级机关网上咨询,结果上级机关维持处罚安监局。
观点(假定此事为真):
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,从事上下料的人员可以肯定不是特种作业人员。
背景资料:安监总局30号令之中,这类作业统称为:焊接与执切割作业,但发证的时候会进一步区分: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、压力焊作业、钎焊作业。
作出观点判定的原因如下:
1.总局的30号令以及本文章安监局的回复之中,都强调了“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”,文中上下料作业,是作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上、下游作业,真正直接从事该特种作业的不是人,是那个焊接机器人。
2.焊接机器人的作业可以肯定是特种作业,应为背景资料之中介绍的“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”。
3.安监局的回复“操作自动化焊接机器人的工作人员”,从回复全文上理解,是指操作的工作人员,而上下料人员,不是操作人员,这个情况之下没有操作人员,其操作由编制好的电脑程序控制。
4.更何况还有图片中企业的其它解释(上文中信息不再重复),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与上下料人员无关。
从逻辑上理解,安监局的回复有泛化的嫌疑,就算这个是在没有焊接机器人存在的传统焊工作业现场,辅助工与特种作业人员(技术工)性质也不能完全等同。
综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,都没有对这种情形做出具体规定,假如真是安监局作出了这样的回复,这个回复并不具备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效力,需要至少规范性性文件的依据作为支撑。而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,所有的逻辑及理解也都不支持安监局作出这样的判定。
当然,鉴于真假不清,也许该地真有规范性文件有这个要求再。假如,真有这个要求,企业也有办法来救济自己哦。有兴趣者可留言探讨。
其实下面的资料是真精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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